lgwe3553 发表于 2020-12-4 23:16:14

bigcook 发表于 2020-12-04 00:21
这个案例去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都可以,100%失败,不信可以试试

我还是那个观点,法条是死的,违法行驶既成事实后做出扣车决定是行政强制措施,警方可以选择扣也可以选择不扣,但是你没有自主选择权,你要提议自己推出去或者自己叫货拉拉就像行政拘留你说我自己把自己关家里不出去一样可笑

你警察学校白读了,开个外牌就产生危险跟危害了?

lgwe3553 发表于 2020-12-4 23:17:53

Carlos 发表于 2020-12-04 00:58
你说的我知道

那我告诉你,我是2次复议+2次诉讼,其中有次复议我拒绝撤销。另一个是他们撤销行政处罚,我撤销复议

牛逼,老哥+个危险,我也是那种喜欢搞事的人

人间四月天 发表于 2020-12-4 23:18:05

中国的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法律法规的更新或完善倒是蛮快的,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法律条款适用上存在问题,我觉得也是正常的,每个警察的理解不同想法不同,更何况法律法规制定并公布后就是需要每位公民去遵守的,既然不遵守那就不要怪警察执法严格,就像很多摩友嘴里说的:愿赌服输。法律法规是死的,人都是活的,我如果被警察抓了,也希望警察网开一面,放一马走人,那都这样了还要法律法规做啥?要执法者做啥?纯粹个人想法,不喜勿喷。

lgwe3553 发表于 2020-12-4 23:19:55

Carlos 发表于 2020-12-04 00:58
你说的我知道

那我告诉你,我是2次复议+2次诉讼,其中有次复议我拒绝撤销。另一个是他们撤销行政处罚,我撤销复议

老哥,牛逼,我也是那种喜欢搞事的人 加个微信?说说你行政起诉了撒内容

bigcook 发表于 2020-12-4 23:22:09

lgwe3553 发表于 2020-12-4 23:16
你警察学校白读了,开个外牌就产生危险跟危害了?
你把罚单上这段字仔仔细细念一遍,再看不明白我只能说你小学白读了

不扣留车辆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扩大的违法行为



这是两个并列的理由,很明显这个案例警察适用的是后面这个理由,你连为什么扣车都搞不明白还想去搞事情,你走进门话一说出口是想把受理复议的警察叔叔气笑吗

人间四月天 发表于 2020-12-4 23:25:35

所有的一切都是政府认为摩托车是落后的交通工具,歧视摩托车,不给摩托车正常合法权益造成的,只要不禁摩不限摩加强管理一点鸟事没有

Mr夜猫 发表于 2020-12-4 23:27:43

liuchaob 发表于 2020-12-04 17:01
车牌只是车辆的身份证而已,仅凭车牌号不同,就给予不同的路权,本身就是歧视,跟凭肤色断定人没什么两样。
千万别把畸形当作理所当然

说的在理,我也觉得只要是合法合规证件齐全的就不该分东西南北,同在中国当下该一视同仁

bigcook 发表于 2020-12-4 23:30:35

人间四月天 发表于 2020-12-4 23:25
所有的一切都是政府认为摩托车是落后的交通工具,歧视摩托车,不给摩托车正常合法权益造成的,只要不禁摩不 ...

这个事情就不能深谈了,容易喝茶{:6_699:}

bigcook 发表于 2020-12-4 23:34:55

Mr夜猫 发表于 2020-12-4 23:27
说的在理,我也觉得只要是合法合规证件齐全的就不该分东西南北,同在中国当下该一视同仁
我也这么认为,即使我是沪牌车主,在上海可以玩的放心一点,但是跑外地同样是提心吊胆

很怀念着国外时玩摩托车的那种气氛,车便宜,牌便宜,路权平等,钻缝的时候汽车有时候还会主动让你。开过车窗的时候还会给你竖个大拇指

在国内他md还被人嘀嘀,这是你开的道吗?时不时还要来逼一下

lgwe3553 发表于 2020-12-4 23:34:56

bigcook 发表于 2020-12-04 23:22
你把罚单上这段字仔仔细细念一遍,再看不明白我只能说你小学白读了

不扣留车辆无法避免危害发生  或者  无法控制扩大的违法行为



这是两个并列的理由,很明显这个案例警察适用的是后面这个理由,你连为什么扣车都搞不明白还想去搞事情,你走进门话一说出口是想把受理复议的警察叔叔气笑吗

你们自己写的“不扣留车辆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扩大的违法行为”有用吗?你引用的法条你忽略了,也是扣车的依据。“采取其他措施无法避免危害发生或者无法控制危险扩大的”。我开个外牌,不存在危害、危险,你套用个法条来事实行政强制措施,你觉得合适?你不觉得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了吗?
页: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查看完整版本: 从外牌扣车事件,也来谈一下“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