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yLiu91
发表于 2021-3-31 23:40:40
快乐的粢饭团 发表于 2021-03-31 22:57
其实不要去搞了,抓到看警察,嘴甜一点态度好一点说说好话,每个警察不一样,有一次我禁区应该200的,说了好坏警察看我态度好就算我头盔没戴罚100不扣分,执法不是每个警察都一样的。他心情好你态度好可以商量的,可以换罚款代码的算你别的违法少罚点
现在这套没用了,明确告诉你这是上海
wyinb2004
发表于 2021-4-1 00:09:45
越搞越严格,胳膊扭不过大腿
汉寳寳
发表于 2021-4-1 00:43:48
打的多了,把他们的经验打出来了,后面的人只能纯买单
嘉定-软饭王
发表于 2021-4-1 01:05:27
嗯这个好 发表于 2021-03-31 22:15
666666
@华山论剑
快乐的粢饭团
发表于 2021-4-1 02:16:05
HarryLiu91 发表于 2021-03-31 23:40
现在这套没用了,明确告诉你这是上海
有用没用我不知道,别人我也不知道,我说的是真实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去年19年4月分南站这里闯禁区,算我不戴头盔100元不扣分
暗刃
发表于 2021-4-1 04:37:45
碰到了就去起诉,不接受调解不撤诉,大不了250块请交警队法制科来法院陪着坐坐。扣车也是一样,正规上牌行驶,凭什么不能上路。
tony9801
发表于 2021-4-1 06:26:35
快乐的粢饭团 发表于 2021-04-01 02:16
有用没用我不知道,别人我也不知道,我说的是真实发生在我身上的事去年19年4月分南站这里闯禁区,算我不戴头盔100元不扣分
这是徐汇的条子比较客气
曝光举报够
发表于 2021-4-1 07:18:04
我是黄C车主,要么你们成功了,我们跟着一起免罚3分,要么你们失败了,沪牌接着涨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02.png
Chrisvans
发表于 2021-4-1 07:30:55
Huggies 发表于 2021-03-31 19:55
这个我的理解就是,女厕所大门口就贴了只准女性进入,然后你跑到厕所里面,说为什么每个蹲坑没贴?这不算!这不能罚我。。
那我问你,一栋楼里没女性,但有女厕所,你去不去上,你跑隔壁一栋楼上男厕所吗?动动脑子好吗?谁规定摩托车不能在他应有的道路上行驶了?
Chrisvans
发表于 2021-4-1 07:34:02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03-31 15:2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20)沪01行终821号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已以发布《通告》的形式明示了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交通管理措施,同时在宝山区与非禁行区域的相关接壤路口,也设置有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周智宏驾驶号牌为苏FXXXXX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驶入宝山区道路,属于上述《通告》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范围内,故周智宏既违反了相关交通管理措施,也同时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宝山交警支队据此认定周智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周智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3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山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由一名警察经口头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被诉简易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周智宏,执法程序合法。周智宏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国家及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其以未看到禁令标志为由主张被诉简易处罚决定不当,不能成立。宝山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经受理、通知答复、审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智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智宏负担。判决后,周智宏不服,以执法民警作出处罚时未告知《通告》的任何信息;《通告》本质就是一个限制通行的规定,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并未违反禁令标志,宝山交警支队处罚依据违法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确实不该扣三分,扣钱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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