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ling 发表于 2021-3-31 15:25:56

老是讨论这种问题.太空了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02.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02.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02.png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5:28:16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21-03-31 14:18
沪c,外牌闯禁区就是按70900,不按规定遵守通告罚款200不计分。
只有极少数的路段有禁止标识牌才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扣3分。
到了它们嘴里只剩违反禁令了。还是闯禁,这也能算官方用语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20)沪01行终821号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已以发布《通告》的形式明示了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交通管理措施,同时在宝山区与非禁行区域的相关接壤路口,也设置有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周智宏驾驶号牌为苏FXXXXX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驶入宝山区道路,属于上述《通告》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范围内,故周智宏既违反了相关交通管理措施,也同时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宝山交警支队据此认定周智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周智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3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山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由一名警察经口头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被诉简易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周智宏,执法程序合法。周智宏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国家及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其以未看到禁令标志为由主张被诉简易处罚决定不当,不能成立。宝山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经受理、通知答复、审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智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智宏负担。判决后,周智宏不服,以执法民警作出处罚时未告知《通告》的任何信息;《通告》本质就是一个限制通行的规定,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并未违反禁令标志,宝山交警支队处罚依据违法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5:29:56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21-03-31 14:18
沪c,外牌闯禁区就是按70900,不按规定遵守通告罚款200不计分。
只有极少数的路段有禁止标识牌才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扣3分。
到了它们嘴里只剩违反禁令了。还是闯禁,这也能算官方用语么。。

产生了兴趣,我去裁判文书网里看了下,外牌闯禁现在也是13440了,估计内部培训过了,二审都输了,你可以看看我发的上面的内容,原文太长,你可以裁判文书网直接搜这篇,其他的还有很多很多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5:41:31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21-03-31 14:51
我就是说交警的回答就是误导,不是说提问~
这种坐办公室的,也是死背条例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沪01行终2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缪晓群,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隆平路**。
法定代表人黄栋梁,支队长。
上诉人缪晓群因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行初9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金山交警支队)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编号为310116170366626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处罚人缪晓群于2019年11月4日11时05分,在金张公路石水路东约2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该法第九十条规定,决定处人民币200元罚款,记3分。该处罚决定书上有被处罚人缪晓群签名确认。缪晓群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撤销金山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并判令该支队赔偿误工费、证据打印费、交通费计500元。
原审认为,金山交警支队具有作出被诉交通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根据该支队提交的在案证据材料,证明涉案处罚决定的事发地金张公路石水路东约2米处,系悬挂外省市号牌摩托车所禁止通行的区域。2019年11月4日,缪晓群驾驶车辆号牌为浙FXXX**的摩托车在行至金张公路石水路东约2米处,被金山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确系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该支队依据交通管理简易程序作出被诉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正确。缪晓群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并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驳回缪晓群要求撤销金山交警支队作出编号为3101161703666261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二、驳回缪晓群要求金山交警支队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缪晓群负担。判决后,缪晓群不服,上诉于本院。
上诉人缪晓群上诉称,涉案的金张公路石水路并未设置任何禁令标志,被上诉人金山交警支队仅凭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和5公里以外设置的禁令标志,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属认定证据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金山交警支队作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和职责。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本案中,被上诉人金山交警支队提供的视听资料、照片、示意图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缪晓群事发当日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金张公路石水路东约2米实施了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在禁止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的违法行为。被上诉人据此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处罚,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亦无不当。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中规定了悬挂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禁止通行的区域,并在相关区域的道路上设置了禁令标志,上诉人以未看到禁令标志为由否认其违法行为,本院难以采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本案中,被上诉人金山交警支队民警现场执法,目睹上诉人缪晓群的违法行为后,将其车辆拦下,在对其进行了事先告知并听取了陈述申辩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上诉人作出罚款200元的交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和执法程序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诉交通处罚决定经审查不存在侵犯上诉人缪晓群合法权益的情形,故上诉人提出的赔偿误工费、证据打印费、交通费计500元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缪晓群要求撤销交通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缪晓群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两年打官司的人蛮多的,我没有立场,欢迎讨论。
我看得不够仔细,刚仔细看了下,编辑一下。
这个案子警察主张他之前行驶的路段上有禁令标志并且举证了。法院维持13440的判决,裁判文书网太卡,字太多,有兴趣研究的可以再找找有没有别的情形的,看的眼花了。
不太会搜索的话可以参照我的格式,一年一年查找可以让显示结果没那么多不至于卡死。图片在下一条编辑不了了。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5:57:07


C钱少 发表于 2021-3-31 16:13:12

你们就慢慢搞,慢慢起诉,你们反正有时间有精力。搞到后面公检法3部门开个会,弄张a4纸。后面谈好都是3分200。皆大欢喜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6:18:50

C钱少 发表于 2021-03-31 16:13
你们就慢慢搞,慢慢起诉,你们反正有时间有精力。搞到后面公检法3部门开个会,弄张a4纸。后面谈好都是3分200。皆大欢喜

感觉有这个趋势了,不搜下还不知道,感觉通过气了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6:36:02

Sub-Zero男爵 发表于 2021-03-31 16:31
竞速论坛里的那几个专门爱跟上海警方打官司搞事情的外牌摩托捍卫者都说上海市对于外牌摩托的通告不是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有闯禁区的外牌摩友的案例被驳回了,这下子以后在上海的外牌摩托要更加难看了…

有很多案子,细节应该是各不相同的,有兴趣的搜了研究看看吧

带球过猫 发表于 2021-3-31 16:50:03

Sub-Zero男爵 发表于 2021-03-31 16:38
总之,跟警方打官司一定是个跑断腿的事情,要耗费太多的时间精力人力物力财力…

惊呆了,还搜到个买了辆边三轮,用两轮黄c额度去3分所上牌,车管所不让上,他和警察打官司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20.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20.png

陈凌 发表于 2021-3-31 17:03:10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21-03-31 14:18
沪c,外牌闯禁区就是按70900,不按规定遵守通告罚款200不计分。
只有极少数的路段有禁止标识牌才会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扣3分。
到了它们嘴里只剩违反禁令了。还是闯禁,这也能算官方用语么。。

沪c可以闯禁450次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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