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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涩之风 发表于 2021-04-03 14:34 小牛就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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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C 发表于 2021-04-02 18:00 宝山人民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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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ryLiu91 发表于 2021-04-03 09:25 你说的这一个判决书有编号吗?发出来看看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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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步 发表于 2021-04-04 20:49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2020)沪01行终821号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海市公安局已以发布《通告》的形式明示了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交通管理措施,同时在宝山区与非禁行区域的相关接壤路口,也设置有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驶入的禁令标志,周智宏驾驶号牌为苏FXXXXX的普通两轮摩托车驶入宝山区道路,属于上述《通告》外省市号牌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范围内,故周智宏既违反了相关交通管理措施,也同时违反了禁令标志指示,宝山交警支队据此认定周智宏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周智宏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并记3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宝山交警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由一名警察经口头告知、听取陈述申辩后,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被诉简易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周智宏,执法程序合法。周智宏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对国家及本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充分了解并严格遵守,其以未看到禁令标志为由主张被诉简易处罚决定不当,不能成立。宝山区政府在复议过程中,经受理、通知答复、审理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周智宏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智宏负担。判决后,周智宏不服,以执法民警作出处罚时未告知《通告》的任何信息;《通告》本质就是一个限制通行的规定,且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并未违反禁令标志,宝山交警支队处罚依据违法等为由,上诉于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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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天亦大 发表于 2021-4-3 14:32 抓现行还是电子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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