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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gendinca

新建路隧道事件有感而发写给年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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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15: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88910www 发表于 2016-3-27 15:12
楼上一群自以为懂法的半法盲在那纸上谈兵争论得不亦乐乎,呵呵

望大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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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5: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一看就是饱经风霜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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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8: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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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作no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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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9: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legendinca 发表于 2016-3-27 15:21
望大师不吝赐教

别给我戴高帽子。。。一开始觉得这涉及危险驾驶不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来仔细一想,危险驾驶罪应该都够不上(你可以百度一下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标准),这事情涉及不到犯罪,JC只能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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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19: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legendinca 发表于 2016-3-27 15:21
望大师不吝赐教

还有,警棍属于警械不属于武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我学艺不精真的没怎么听说过具体的明文规定~我觉得如果参照美国日本的两个,盘查的时候不配合和逃跑,JC直接擦枪就打的案例,使用警棍也无可厚非,再说造成后果也可以叫督察或者行政诉讼~还有,大多数的橡胶警棍打在头上不太容易破皮出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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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3-27 19:36: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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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egendinca 于 2016-3-27 19:37 编辑

别给我戴高帽子。。。一开始觉得这涉及危险驾驶不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后来仔细一想,危险驾驶罪应该都够不上(你可以百度一下危险驾驶罪的既遂标准),这事情涉及不到犯罪,JC只能对其处以行政处罚~

之前你回复我的帖子 我就想回复纠正 想想没有必要 现在探讨一下
1.危险驾驶罪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第五部分。是2010年针对酒驾醉驾提出的,当时对酒驾醉驾的处罚大力提高,相信都有印象。
2.新建路事件已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且不存在未遂一说,给你举个例子,某人以各种手段逃避检查,携带易燃易爆品上飞机,就已经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被执法人员发现,可以直接定罪,不需要等到易燃易爆物伤害到其他人。

3.建议百度搜索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很多,很有意思。

虽然他们触犯的不是危险驾驶罪,但是即使你坚持认为他们触犯了危险驾驶罪,因危险驾驶罪从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仍然是支持我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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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20: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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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endinca 发表于 2016-3-27 13:29
朋友 我发帖的初衷是以第二第三点为重 本不想说法律问题 鉴于你的执着 我愿意和你继续探讨 以下几点供你 ...


闯禁区算危害公共安全?那黄C进禁区,蓝C进内环都算危害公共安全了?还是你的意思是三无是危害公共安全?

还有,请先不要先入为主的认为,认定那些人全都是三无。因为现在摩托车前面是没有车牌的。而当时的JC是没办法判断这些人是三无还是正规军。而且,判断是否是三无也就是你说的危害公共安全,是要等截停后,通过核查来判断的。

点评

闯禁区不算危害公共安全 三无有牌更是无关紧要,即使黄a来做这件事结果一样。闯禁区,抗拒执法结合起来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说的大点,可以说是绑着炸弹经贸大厦的恐怖分子。说的小点,可以推说是飞车抢劫的歹徒。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6-3-27 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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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20:40: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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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910www 发表于 2016-3-27 19:20
还有,警棍属于警械不属于武器~什么情况下才能使用我学艺不精真的没怎么听说过具体的明文规定~我觉得如果 ...


以下回复,是我昨晚在另一个帖子里的回复。引用过来一下。
你没看到设卡,你也应该没有看到任何“除了在打下一棍以外”的任何“警示性”动作了吧。
或者 如果你稍微有点想更加深入的讨论的话,我们不妨去看看各国(很抱歉,我google不到我国的条例)关于警方(先暂且不讨论视频里的那个人是否是真正的警方)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警棍的例子吧。

http://glrs.moi.gov.tw/EngLawContent.aspx?Type=C&id=242   

我不才,为了观看方便,我特意选了同样是中文的一些材料。可能你看的话需要某些方法。因为可能你的网络会墙这些网站。。。

为了方便你的阅读 我摘取几条,复制过来

第 1 條     JC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JC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JC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JC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JC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JC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JC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JC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6 條     JC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JC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JC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JC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JC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好。我现在来说我的论点了。

1. 警方在挥动警棍时刻之前,没有做出任何“明显”警示性动作。以及所做出的警示性动作比如包括但不限于“叫喊”,“挥手”等。因为被打者在高速形式当中,所以很有可能造成听不见,或者没有注意到的情况。
2. 警方在挥动警棍的时候,是直接用力的挥动,目标很明显,是朝被打者头部击打,可能会对在高速行驶中的被打者造成不可预估的致命性伤害。此举非常危险。

好,就这以上两个观点。你觉得,警方是“正确”的么?警方为什么不设卡?为什么不通过无线电呼叫在下一个路段拦截,为什么不向着车辆,或者驾驶人其他部位击打?

以上的全部,我再次陈述我的观点。驾驶员是有错误在先。但本视频里的执法者,有着严重的执法过当,野蛮执法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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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7 20: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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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z 发表于 2016-3-27 14:45
82你的举例都是你在配合JC,而不是和JC起挣执,在美国你和JC起争执试试,


我同意。在被警方截停后,一切警方为大。
但这个事情比较特殊。从视频上看,警方没有采取任何的有必要的阻止手段。直接上来就一个警棍。

设想一下,如果你在美国开车,警方要你靠边停车。请问如果你万一没听到警方喊的第一遍靠边停车。警方是喊第二遍呢?还是直接RPG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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