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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马上又到年底了,“借车高峰期”又开始了。那些打着“好兄弟”、“亲戚”旗子的人理所应当地向你借车,把你搞得还不好意思拒绝?
借▼
不借▼
借还是不借?
↓↓↓
▶▶ 看看法律怎么说: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4种情况借车是要担责的: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还是出借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车的请朋好友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然出借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亲朋好友因饮酒、服用国家管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但你仍然出借的;
(4)还有一些可认定你有过错的其它情形。
注意:摩托车也属于机动车,不管是摩托车还是汽车,出借风险一样高!所以,车不随便借!
▶▶ 看看借车之后的悲剧:
● 案例一:
武汉一车主把车借给朋友,结果朋友因酒驾酿下1死3伤的惨祸,该车主因草率借车之举,同样对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被判与肇事司机连带承担近60万元的赔偿。
● 案例二:
湖南某车主把自己的沃尔沃S60借给朋友,朋友酒驾+超载+超速 飞下12米高浦沅立交桥…四死两重伤ICU抢救…而且驾车人也在车祸中死亡。这位车主可能面临700万以上的经济追偿。
● 案例三:
2017年10月中旬,被告人龙某某在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鱼香锅盔”店内买锅盔,后龙某某以接小孩为由借走王某某的摩托车,并于次日将该车卖掉。同月底,龙某某又到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立邦油漆店内假装购买油漆,后以取钱为由借走杨某某的摩托车,并于当日下午将该车以1500元价格卖掉。所获赃款都被龙某某用于赌博及生活开支。
2017年11月,龙某某在被害人叶某某经营的餐馆内假装请人吃饭,后以接朋友为由借走叶某某的摩托车,于次日在卖车的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查获。
案发后,龙某某骗取的三辆摩托车被民警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
● 案例四:
2014年3月某日下午1时许,家住信宜市城区的宁某(16岁),已独立打工谋生,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杨某平所有的一辆二轮摩托车搭乘杨某鸿,从该市由城南往城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城北某对出路段变更车道左转弯时,与任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任某、宁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双方的违法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发生,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后任某向法院起诉宁某及某保险公司理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任某1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险公司赔付后,认为宁某无证驾驶,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便以宁某及其父母和杨某平为被告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保险公司损失121350元(包括交强险赔偿金额120000元,诉讼费1350元),并负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信宜法院认为,被告宁某无证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已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受害人任某赔付了12万元,故对于已垫付的保险赔偿款,原告依法有权向侵权人宁某行使追偿权。被告杨某平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车辆,在未经确认宁某是否具有驾驶资格的前提下,将其所有的摩托车交予宁某驾驶,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宁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不满18周岁,但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具有经济能力,依法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管是摩托车还是汽车,出事故了,车主都逃不过要担责。
▶▶ 看看车友如何拒绝借车:
经典回答一:车和老婆不外借
经典回答二:这车有点猛,你hold不住
经典回答三:我要用车,借不了
经典回答四:出事了我要负责的,所以车不外借
有车的不随便借,没车的也不要随便向人借车,为自己好,也为他人好!
大家肯定遇到过借车的情况,大家都是怎么解决的呢?
来源:网络转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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