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测评 发表于 2020-8-12 07:48:05

骑沪C的看过来:上海交警处罚违反禁令被判撤销败诉!

 上海摩友“まゆ”(读音:麻油)的沪C胜诉判决书,同样也是骑车被交警处以违反禁令的罚200,扣3分的处罚。因此,在法院审理中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当日的行为是否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公安机关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具有违反交通标志通行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交通标志的设置符合法定标准。本案中,公安机关认定原告驾驶沪C号牌二轮摩托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但未能举证其所称的本市禁行区域外围路口设置了符合法定标准的禁令标志。



  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沪XXXX行初XXX号  
正文
原告“まゆ”,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杨浦区。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倪X。
  委托代理人宋X。
  原告“まゆ”不服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某交警支队”)作出的交通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某交警支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某交警支队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本院原由审判员高凌独任审判,后于2018年9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继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201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まゆ”、被告某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宋X到庭参加诉讼。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交警支队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编号为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原告“まゆ”于2018年8月2日9时34分,在平凉路进齐齐哈尔路西约26米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代码:1344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原告“まゆ”诉称:其于2018年8月2日驾驶号牌为沪CGXX**的二轮摩托车从宝山区驶入杨浦区,在平凉路处被骑警拦停,并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对原告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其一路行驶途中并没有看见任何禁令标志,该路口也未设立禁令标志。原告不存在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情况,被告对于原告所作的被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故原告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原告为此提供照片四张,证明原告行驶的路段均没有明确的禁令标志。
        
        被告某交警支队辩称:根据《本市道路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的通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止在本市黄浦、徐汇、长宁、静安、普陀、虹口、杨浦区,以及浦东新区部分区域内的道路上通行。因此杨浦区内所有道路对悬挂“沪C”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禁行。2018年8月2日“まゆ”驾驶牌号为沪CG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杨浦区的平凉路进齐齐哈尔路上行驶,显然违反上述规定。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依据:
  职权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事实和程序证据:1、被诉处罚决定;2、现场执法交警工作情况一份;3、执法视频一份;
  程序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依据没有异议。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4张照片认为只能证明杨浦区道路上没有相应禁令标志,这是因为杨浦区本身就属于禁行区域,不需要设置禁令标志。
  
  本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确认如下事实:2018年8月2日上午9时34分许,被告某交警支队值勤交警在本市杨浦区平凉路进齐齐哈尔路西约26米处发现原告“まゆ”驾驶号牌为沪CG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违反了本市对沪C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禁行规定,经口头向原告进行交通处罚事先告知并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向原告送达被诉处罚决定。原告收悉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某交警支队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现场执法交警经事先告知,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制作被诉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原告,执法程序合法。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当日的行为是否构成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交通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被告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具有违反交通标志通行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交通标志的设置符合法定标准。本案中,被告认定原告驾驶沪C号牌二轮摩托车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的行为,但未能举证其所称的本市禁行区域外围路口设置了符合法定标准的禁令标志。因此,被告所作的被诉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18年8月2日作出的编号为XXXXXXXXXX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某市局某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 凌人民陪审员  刘长根人民陪审员  陈一鸣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臧佳健  注:上海摩友“まゆ”在本号刊载之前嘱托:如有上海本地摩友有类似同样被罚愿为合法权益争取者,可在本文留言与他联系,本号将代为转达!
  




kkkkkjjahsjk 发表于 2020-8-12 08:00:53

请低调点,本来不抓,抓住就讨绕,也就200不扣分,要认真,不停的抓200不扣分,原本就是对政法不熟,搞七搞八环境越来越差

jevonsdeng 发表于 2020-8-12 08:02:20

沙发!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不合理执法。长期错误的执法,就能顺理成章?

HarryLiu91 发表于 2020-8-12 08:12:37

kkkkkjjahsjk 发表于 2020-08-12 08:00
请低调点,本来不抓,抓住就讨绕,也就200不扣分,要认真,不停的抓200不扣分,原本就是对政法不熟,搞七搞八环境越来越差

不要搞错了,本来违反通告就应该200不扣分,只要被抓到的路口没有禁令标志,就不能以道交法第39条论处。骑车可以跪着也可以站着,姿势你自己选,不过要是全跪着,早就禁摩了

苦橙pis 发表于 2020-8-12 08:12:42

jevonsdeng 发表于 2020-08-12 08:02
沙发!支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杜绝不合理执法。长期错误的执法,就能顺理成章?

顶你上去

伊森哥 发表于 2020-8-12 08:13:51

算一个良好的开端 跪久了终于要站起来

man 发表于 2020-8-12 08:15:33

kkkkkjjahsjk 发表于 2020-8-12 08:00
请低调点,本来不抓,抓住就讨绕,也就200不扣分,要认真,不停的抓200不扣分,原本就是对政法不熟,搞七搞 ...

法律给的权利,为什么要低调?法制社会,守法是公民的责任跟义务!大家每天讨论的都是要守规,合法开车,不能双标!

owenking 发表于 2020-8-12 08:16:43

太棒了!!

91峰先生 发表于 2020-8-12 08:20:55

腔调 外牌抓光

T搁浅 发表于 2020-8-12 08:21:58

请大家放心禁令标志正在赶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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