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波罚单涌过来,武汉的摩友怼起来!(附行政复议及诉讼模板)
【一哥有话说】今年两会之后,武汉禁摩查处如长江汛情一般骤然上涨,不但加大市区禁摩查处力度,甚至连正常停放街头都不许可,一样被开200元罚单(看来这开展教育整顿真的是很有必要)。总之,武汉新一波的罚单如洪水般在江城街道上涌过来。点击播放视频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摩友都是沉默的犬儒。有一位在校考研的法学专业大学生,给本号发来了他的看法和建议。这位可爱的胡同学在来信中说:“我是武汉的一名摩友,也是正在备考硕士的学生,我在政治课上法律基础了解到禁摩令应当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
而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交管局理应受到国家部委,也就是交通部的直接管辖和监督,但是交通部未颁布禁摩令的部委规章,并且地方政府规章在期满两年之后要通过地方人大的表决才能成为地方性法规,我认为禁摩令没有经过人大表决的环节,希望这个信息对解禁摩有帮助。”
一位大学生以他在课堂上学到的法律法规知识,就能做出答疑解惑的思考判断。可为何那么多同样也是法学专业毕业走向领导岗位的领导们,却能做出有违法律的相反判断呢?如果领导们认为的禁限摩一定是对的,那么全中国大学法学课堂上讲授的就一定都是错的!
我们当然不偏袒包庇摩托群体里的害群之马,对聊天截图中这个所谓的伪摩友,我们是坚决支持交管部门予以严厉查处整治,就像特别心齐的济南摩友们争取解禁时那样,公布黑名单曝光,开除出俱乐部,摩友们齐声唾弃他!
但对于合法骑行,依法维权的摩友,我们同样是坚决支持。最近就有武汉摩友向我们询问求助:“你好,最近武汉市针对摩托车的罚款特别多。我们想通过起诉争取摩友的路权。您这边有没有专门针对这块的起诉模板?”我们在此正式告知您:有!
今天我们就全文刊发武汉反禁摩友们一手抓油门,一手抓法律,以“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方式,将国家法律法规与武汉禁摩实际相结合,把符合武汉禁摩国情的行政复议及诉讼流程加以完善,变成依法维权怼起来的模板。以下为模板目录及全文,请收藏学习备用。欢迎留言,补充不足,武汉摩友们会看到的。
目 录:
1.武汉市摩友吃套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南(第一版)
2.武汉市摩友行政复议附带合规审查申请书(复议用)
3.证据清单(复议用)
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议用)
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
6.行政诉讼起诉书
7.关于要求对XXXX号案公开庭审及网络直播的申请
8.关于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合规审查的申请
注:新增了《关于要求对XXXX号案公开庭审及网络直播的申请》模板,《合规审查申请》补充了禁摩令违反《民法典》的内容。
全文:
1.武汉市摩友吃套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南(第一版)
武汉市摩友吃套餐申请行政复议指南
(2020年第一版)
为维护广大取得合法行驶证驾驶证摩友的基本利益,拓宽民意表达渠道,鼓励摩友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再结合湖北政务服务网上公布的关于“行政复议”的相关流程编写本指南,以供武汉摩友参考,此版是第一版,后续再加以完善。
前 言
许多摩友吃了三分两百套餐后,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据理力争,打电话给交管部门表明复议,往往被“义正言辞”的拒绝了,在此建议各位想复议的摩友通过武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部门进行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此期望更多守交规、手续齐全、文明骑车的摩友在被吃套餐后,主动拿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的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司法手段倒逼行政部门作出改变,希望未来摩托车这一交通工具不再被妖魔化,能够被民众认可、被政府认可,得到更多的尊重。(注:可以申请复议后再申诉,也可以直接诉讼)
一、行政复议流程
(一)准备材料:申请书(见武汉市摩友行政复议附带合规审查申请书)1份、60天内的罚单复印件1份(在现场罚单签字同时写上“对处罚有争议”有利于后期提起行政诉讼)、缴纳罚款凭证复印件一份(未缴可不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路段两段路口无禁摩标志照片1套(或是处罚路段沿路清晰交通标志全路段视频材料一份)
(二)递交材料
(1)网上递交:
网站名称:武汉市司法局 武汉市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站地址:http://sfj.wuhan.gov.cn/xzfy_15/wsxzfyslpt/
按相关要求填写相应信息,上传相关资料后点提交,完成。
(2)邮寄递交(最好先电话联系好后邮寄):
①地址一 行政复议受理机构:武汉市行政复议服务中心(注明:行政复议)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415号武汉市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电话:027-82658174(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快递推荐EMS与顺丰,不要寄平信/闪送这些,也不要发到付)
②地址二各出具罚单的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大队法制办
(三)等待答复
自递交复议申请五日内答复你是否受理,或是需要你补交完善资料。
(四)处理结果
6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
二、行政诉讼
对结果不满意,想进一步维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有2个,一个是处罚你的交警大队,另一个是你申请复议的市政府司法局,起诉所需资料如下:
(一)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罚单上都会写6个月内可以向武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就直接去罚单上的法院去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罚单复印件、缴款凭证复印件、记录仪视频刻录光碟,被告组织机构代码(查询:https://www.cods.org.cn/),证据目录,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执法交警出庭作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行政复议结果(没复议的不用管),只有一个被告准备2份资料,如果有两个被告准备3份资料。带好资料就可以去法院立案了,记得带上银行卡交诉讼费(普通程序50元,简易程序25元)。
(二)等待:立案后回家耐心等待被告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等待期间应熟读相关法律法规(道交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地方法规),在庭审直播网观看其他人的相关庭审视频,同时大致写一个庭审辩论稿。等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和证据后,再进一步完善你的辩论稿。
附庭审注意事项:
a收到答辩状后,书面寄出申请开单民警们出庭作证对质(相关法规要求两位正式民警在场执法,所以至少可以申请两人到厅)
b为防止其他情况不直播,可以提前书面申请庭审直播
c步骤a和b同时操作寄出就行
d庭审现场听从法官安排进行提问、回答、陈述
e有空可以翻翻庭审直播网学习学习
(三)庭审:
流程大致如下:
1.原、被告宣读起诉状、答辩状;
2.相互质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对象发表意见);
3.证人质证(没有证人忽略);
4.法官提问并归纳争议焦点,法庭调查结束;
5.法庭辩论,原告先发言,此时直接读之前准备的稿子。
6.自由辩论,可向对方提问,并回答对方的提问。
7.总结发言,提前准备一个3分钟左右的发言,发表自己的意见。
结束。
(四)结果:
行政诉讼基本上都是庭后宣判,庭审结束后就安心回家等结果。如果败诉,还可以准备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流程同一审,费用还是50元或20元。至此,维权流程完毕,如果选择维权,从一开始就不要想着能赢,因为败诉的可能还是非常大的。诉讼不是目的,太注重结果反而容易“诉累”,保持平常心,就当做花个25或者50块钱,请人家过来唠唠嗑,喝杯茶,让他们明白正规摩友的呼声即可。
附部分维权案例庭审直播回放:
20180608案件1: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353054
20180608案件2: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353090
昆明:https://mp.weixin.qq.com/s/BlBnCu9OwFbvE8vxvGh8mA
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526231
20180521案件: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2228399
厦门: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6480550
长沙: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7171425
2.武汉市摩友行政复议附带合规审查申请书(复议用)
行政复议书
申请人: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 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住所 。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二、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进行合规审查(附件1)。
事实和理由:
20 年月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作出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载明,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 的二轮摩托车于20 年 月 日 时 分在 路 路口处,实施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 元、记 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理由如下:
一、被处罚地点路段两端路口均无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证据如图片所示),与处罚事实不符。《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是设置交通标志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在设置交通禁令标志时,应当依据该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但从原告被处罚的路段来看,没有设立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所规定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城市路段通行的禁令标志。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违反禁令标志的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驶证和驾驶证,法律赋予其驾驶摩托车上路的行政许可,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禁止摩托车在市区道路通行。
三、申请人认为,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下称《通告》)划定禁摩区域并进行处罚,明显与《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注释法典)》等上位法和国务院法制办注释相违背(事实和理由如后“附件1”所述)。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现向贵处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 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按捺手印):
时间:20 年 月 日
申请人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3.证据清单(复议用)
证据清单
提交人: 提交日期:
序号
证据名称
来源
证明内容
1
2
3
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议用)
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
申请人
你的姓名
被申请人
武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大队
第三人
无
案 由
对处罚有异议
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时应当向复议机关提供真实、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代收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 (你的姓名) 代收人:无
送达地址:(你的地址)
联系电话:(你的电话)
受送达人(代收人)已经了解复议机关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及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上述送达地址真实准确,并愿意承担复议机关向上述送达地址送达引发的法律后果。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字(盖章):(你的签字)
年 月 日
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略,可自行百度】
6.行政诉讼起诉书
行政起诉书
原告:XXX,男,汉族,XXX年X月X日出生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XXX
电话:XXX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XX区交通大队
负责人:XXX
职务:XXX
地址:XXXX
电话:XXXX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作出的第XXXXXXX号《武汉市公安局XX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2.撤销被告作出的第XXXXXXX号《武汉市公安局XX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时许,原告驾驶两轮摩托车(车牌号鄂XXXX)经过XX区XX路XXX路口,突然被XXX(XXX)交警拦下,查看并扣留了原告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并对原告进行处罚,处罚时并未书面告知违法理由及依据,仅口头告知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最后开具了XXXX的《武汉市公安局XX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XX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对原告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决定。
被告存在以下几个违法行为:
一、被告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第XXXX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1.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标准,被告违规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仅能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被告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对原告作出200元行政处罚的行为违法。
2.被告处罚路段并未设立禁摩标识,未对原告尽到告知业务
原告被处罚时,在所行驶的道路上并未见到禁摩标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是设置交通标志的国家标准,有关部门在设置交通禁令标志时,应当依据该国家标准进行设置。本案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了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但从原告被处罚的路段来看,没有设立有《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 51038-2015)所规定的两轮摩托车禁止在城市路段通行的禁令标志。因此,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违反禁令标志的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处罚决定书》应当予以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XX区人民法院
XXXX年XX月XX日
以下为附件,给车友参考,不必呈交法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如若被告方拿《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说事,原告可参考“关于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合规审查的申请”进行辩护。
上图所示才是禁令标志,而不是交警口中的《禁摩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在上诉过程中只需要咬死路面并没有禁令标志,而罚单却写的违反禁令标志,这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如被告引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你可反驳到公告中并没有明确指出违反通告该如何处罚,第二违反通告就按违反禁令标志处罚。这是公然蔑视法律的严谨性和唯一性。反问道:那某一天会不会一纸公告把路边违停给按强奸罪处理?剩下的就只有交给法庭判决了,望各位车友好运!
此次行政诉讼的真实目的在于让相关部门知道各位车友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维权。打不打得赢无所谓,当然能赢更好。要利用行政诉讼这条合法权利给交管部门施加压力。让他们疲于应诉,从而对摩托车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毕竟一旦全面解禁,满大街踏板乱飞也不是各位车友想看到的吧。
祝各位车友好运!
在前期现场处罚套餐过程中,车友们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全程录像取证
2.注意查看处罚路段到底有没有禁摩标志
3.在警察处罚过程中尽量引导他说出处罚原因是禁摩令(此处注意录像取证)
4.在处罚过程中要求警察听你陈述和申辩(这是你的权利),对警察的罚单上的违反禁令标志处罚提出质疑,并说明路上并没有禁摩标志,
5.最重要一点:在警察的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时在备注栏写上“事实存在争议”!!!切记一定写,也不能不签字。不签字代表默认!
7.关于要求对XXXX号案公开庭审及网络直播的申请
关于要求对XXXX号案公开庭审及网络直播的申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因本人在诉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一案【XXXXX号】的一审中遭遇极端不公情况,同时该案涉及重大民生问题,社会关注面广,故根据有关规定,请求二审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http://tingshen.court.gov.cn”进行直播。
另外,本人认为一审法院完全是颠倒黑白,对事实调查不清,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理解错误,甚至错误认定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要求被上诉人的当事民警XXX(警号XXXX)持事发现场的执法记录仪视频到庭质证。
上诉人:XX
2020年X月X日
8.关于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合规审查的申请
关于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合规审查的申请
武汉市人民政府:
我申请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号,以下称《通告》)进行合规审查,理由如下:
一、《通告》违反《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81号,下称《规章制定规定》)。
(一)《通告》违反上述《规章制定规定》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通告》违反本规定如下:
(1)“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通告》内容增加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未规定的禁止摩托车通行事项,采用以禁代管的方式减少交管部门依法管理机动车的法定职责。
(2)“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通告》内容对已经取得机动车上路行政许可(摩托车行驶证和驾驶证)的公民,限制其使用摩托车这一交通工具,严重减损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并违规增设了使用这一交通工具的公民不得进入禁行区这一义务。
(3)“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通告》中第三条“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摩托车销售”这一内容严重干涉了摩托车销售市场调节和企业社会自律,并且影响了摩托车销售市场公平竞争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反市场自由经济和政府参与宏观调控相关要求,涉嫌违法设置三环内摩托车销售市场的准入条件。在疫情影响下对本就一蹶不振的摩托车市场,更是雪上加霜。
(二)《通告》违反上述《规章制定规定》关于区政府制定相关规定的相关程序规定,“禁摩限摩”属于涉及利益层面很广的事项,各区政府理应按照《规章制定规定》要求进行制定,《通告》第八条“本市三环线以外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等管理措施,由相关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风景管委会)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违反这一要求。
(三)《通告》违反上述《规章制定规定》第五十二条“本市建立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评估:施行满5年的;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利益、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而2014年9月7日发布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4〕17号)已于2019年9月15日失效,刚好满五年,紧接着便在14年文件还未失效的2019年9月13日便发布了施行日期为2019年9月15日的《通告》,依据《规章制定规定》,新的《通告》的发布,并未给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留有足够的评估时间,属于程序上的违规。
(四)《通告》违反上述《规章制定规定》第四十七条“规章签署公布后,起草单位应当编写规章解读,规章解读的内容包括规章出台的背景、重点内容、特色亮点、落实措施等。”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政策解读》(下称《政策解读》),《政策解读》中并未有规章出台的背景、特色亮点、落实措施等相关内容的描述。
二、《通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首先,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在整个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城市道路交通作为稀缺资源,《通告》单单对交通工具中的摩托车的分配有违平等权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和财产权存在抵触。违反《宪法》内容如下:
(一)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平等权,最基本要求是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是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上的体现”。简而言之,平等权要求政府规范相对人时应该做到“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通告》内容违反宪法的平等权。
(二)城市道路交通属于稀缺性资源,政府运用管制手段对其进行再分配时仍然要受到宪法平等权的约束,即使是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对某一特定的车种(如摩托车)或车型(如小排量汽车)作出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等措施,也只能是一种临时性的管制措施。而《通告》就只是针对摩托车这种交通工具,而且规定本通告长期执行。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修正案构建了我国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体系。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到保护并不意味着绝对的不可侵犯。
根据宪法的规定符合征收要件的国家可以对私人财产实行征收,征收要件有三:一是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二是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这里包括实体的规定,也包括程序性的规定,三是应该给予补偿。私人所有的摩托车毫无疑问属于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通告》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通告》同时也限制了摩托车的道路使用权。
《通告》中第一条“本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限行的时间是全天,摩托车作为一种交通工具,最大的功能在于其使用权,摩托车不能上路行使则意味着丧失了使用权。其他物权权利如占有、处分等也会受到影响。比如一辆不能上路行使的摩托车,其转让往往会难以找到买家,处分权便有名无实。
那么作为摩托车的所有者,其财产权受到的侵害便是实质性,而且《通告》第九条“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长期执行”,限制是长期施行的,因此他们所受到的侵害是持续性,此时《通告》中的措施对财产权的限制已经达到了严重和实质侵犯的程度,造成了财产权人有财产权之名,而无财产权之实。
因此《通告》措施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管制性的征收。摩托车财产权人为了公益(依据《通告》中“为保障全市道路安全和畅通”)的特别牺牲,理应获得相应的补偿。既然“禁摩限摩”属于一种管制性征收,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要对私人财产权进行征收(也包含这种管制性征收),其依据应该是“法律法规”,对这种涉及的利益层面如此之广的事项,仅以《通告》的形式一禁了之,且对持有摩托车这一交通工具的群体无相应的补偿性措施或引导办法。
因此,以通告的形式对公民的财产权进行如此严重的限制,显然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三、《通告》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注释法典)》
(一)依据《政策解读》,本《通告》制订依据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等措施。”这里的前提是“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这种“车流量”是指所有机动车的流量,包括摩托车和各类型的汽车在内计算出来。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行政机关进行管制的对象是“机动车”而并非只针对某种特定车种或特定车型。由于车流量过大造成的交通堵塞等现象,交通管理部门是有权进行管制,但是这种车流量过大并非仅仅是摩托车造成,不应只针对摩托车进行管制。而《通告》却单独将摩托车“割裂”出来,只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却允许汽车通行,擅自改变法定区分标准,违背法制统一。
且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注释法典)》(新四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注释为“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而《通告》中采取禁行这一交通措施的范围是“三环内(包括三环),”并未根据实际中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作出交通措施,且《通告》第一条中禁止通行时间为“全天”违反“临时性的措施”之注释,违反国务院法制办对第三十九条的注释内容不说,更是属于“一刀切”的懒政行为,故《政策解读》中解释《通告》制定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错误,《通告》应属无效。
(二)《通告》提高行政许可的门槛甚至堵塞行政许可的渠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也就是说,如果申请人的申请一旦符合条件,就必须予以登记,并发放号牌,而不允许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即使《通告》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一前提成立,《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也只赋予了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其效力指向的是之前的已被批准的行政许可。该条款并未授权行政机关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作出限制或禁止许可的规定。但《通告》中第一条第二项“本市中心城区停止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停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注册登记摩托车的转入”,这一内容就导致按照法律规定只要符合某些条件就能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许可,变相为即使符合这些条件政府也不许公民作为“行政不许”,实质上提高了行政许可的门槛甚至堵塞了行政许可的渠道,从而在实质上剥夺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因此,限制或禁止摩托车登记上牌也超出《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赋予行政机关变更或撤回行政许可的权限,且也违反了《武汉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令2017年第281号)第五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之规定。
四、《通告》违反《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依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内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标注有“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2年。”而《通告》第九条“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施行,长期执行”违规设置长期时间,违反规定,应属无效。
《立法法》第87条确立的“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的原则规定。根据《立法法》第87条,下位法如违反上位法规定,则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立法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而《通告》作为规章,不仅未根据上位法来制定,还与上位法相冲突,违反了“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之原则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13条确立的“以上位法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及幅度为前提范围”的原则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3条规定,行政规章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就是说《通告》中第五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设定处罚必须应有上位法规定对该行为应予处罚及设定了处罚种类及幅度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章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与使用权。作为公民,我们用合法收入在国家许可的商家将摩托车购买回来,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的上牌登记手续。那么,摩托车已成为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它的所有权使用权理应受到正常的保护。《物权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他人的物权负有不作为的义务,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物权。”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摩托车是一种交通工具,它的价值在于在公共道路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常行驶。如果政府的限行措施使得居住在限行区域内的公民无法合法驾驶摩托车,那它还有什么使用价值?这实质上对私人物权是一种干涉与侵害。
财产权和财产使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益,摩托车作为个人财产依法受到保护,在按章纳税和领取牌照后就有使用的权利,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剥夺公民依法消费和使用的权利。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5号)第三十七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规定,及时组织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020年5月29中共中央政治局日下午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发表了重要讲话。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在立法方面,有关国家机关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要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技术发展进步新需要,在新的实践基础上推动民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行政方面,各级政府要以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为重要抓手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在司法方面,各级司法机关要秉持公正司法,提高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和效率。要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提出要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宣传、推进、保障民法典实施,加强检查和监督,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有效执行。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遵守、维护民法典的表率,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力和水平。
综上所述,《通告》内容明显违反《宪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物权法》、《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典(注释法典)》等上位法及权威注释。不仅如此,禁摩更是违背了《民法典》精神,违背了中央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政治不正确,其中涉及到的庸政懒政还应依法问责。据此,请贵处对《通告》予以合规审查,以正视听。
此致
武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签字按捺手印):
时间:20 年 月 日
申请人收件地址:
联系电话:
地狱男爵 发表于 2020-07-15 12:04
不是摩友不想维权,而是普通人上班族根本请假请不起,浪费不起时间精力金钱体力来走这一系列行政复议起诉诉讼费法律流程…
有道理,普通老板姓花这点时间去复议打官司,公司老板老早请无切头塔了!为什么复议流程时间这么长就不要我们小老板姓去搞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38.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38.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38.png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38.png 罚款一次200,请假一次扣工资不止200,这也是很多人忍气吞声的原因,但是总需要有人站出来,参与的人多了,才有希望 感觉全国各地都在加大禁限摩政策... 上海就算了,都不用交警出面,鄙视链会自动嘲讽低一档车牌的,还有所谓的“愿赌服输” .....武汉魔友还没有被jcss浇灭意志!咱们上海就不一样了被虐惯了!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07.png zf就一定懂法了??
真要较真,它们自己的一整套流程,同样漏洞百出。 牛逼 顶顶顶顶顶顶 何止这个
禁止外省临时号牌车辆进上海行驶都是不合法的
应该取消 地方法 全国全部用 上位法
又不是香港澳门 还一国两制
activeon 发表于 2020-7-15 15:20
何止这个
禁止外省临时号牌车辆进上海行驶都是不合法的
那10万的黄C 和40万的黄A 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