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京!闯禁--罚款2000元,还可以并处10-15日的拘留
先看一段视频,从内容看,应该是官宣,还是执法记录仪的画面,那就肯定不存在谣言了!首先申明:本公众号不对南京警方的执法进行质疑!只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探讨学习,以增进法治意识,提高守法意识,加强用法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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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播出了两个执法处罚案例:
1、非南京本市籍号牌摩托车,也就是所谓的外牌,因为违反禁令行驶在五塘隧道,而且是属于汽车以外的机动车初次违反没有造成影响,因此被暂扣,后被处以罚款1000元,不予拘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38条的规定。如果是南京本市籍号牌的,那就是当场处以罚款100元记3分,不会扣车。2、非南京本市籍号牌摩托车,因为一个月内两次违反禁令行驶在五塘隧道,
因此属于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闯禁区,属于两次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被处以罚款2000元,还可以并处10-15日的拘留。
事后有网友微博质疑并@南京交警,南京交警也予以了答复:1、2007年3月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通告》,明确外牌摩托车禁止驶入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区域;2、本市摩托车也禁止驶入高架隧道,有禁行标志;3、第一次处罚已是告知,属于明知;4、处罚无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6款。
我们来看看视频中和南京交警微博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
1、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2、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JC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JC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这、这、这......??????
3、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六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4、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网: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通告》: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悬挂外市号牌和本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和高淳县号牌的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外牌摩托车)不得在本市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含南京长江大桥)的区域行驶。(具体范围见附图)
二、在上述禁行区域内的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及时办理车辆转籍、过户等登记手续或自行处理。
三、外牌摩托车车主应当积极配合交通秩序整治,主动改变出行方式。
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大公交车辆的投入,优化运行线路,方便群众出行。
四、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3月21日期间,违反本通告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教育、劝阻。
五、自3月22日起,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驾驶外牌摩托车强行在禁行区域内通行,不听劝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群众监督、劝阻和举报驾驶外牌摩托车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行为。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0七年三月七号
接下来我们就相关法律条文探讨一下:
1、视频中的JC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一款和第38条的规定,非南京本市籍号牌摩托车,同时因为是属于除汽车以外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所以要被暂扣,还要处以罚款1000元;而两次违反禁令就属于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闯禁区,要处以罚款2000元,还可以并处10-15日的拘留;这肯定是法律依据错误了!2、南京交警微博的答复,倒是确实提供了正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罚款200元-2000元,还可以并处拘留。
嗯,乍一看,倒也确实没错,政府都已经出通告了,告诉你禁行啦,交警也立了禁行标志,你还骑进来,你这不就违法了吗?!不对不对,这也就是违反禁令标志,难道违反禁令标志就是违反交通管制了吗?查查法律条款: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JC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公安机关的人民JC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禁止通行=交通管制???外籍号牌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
你还别说,南京市人民政府就说是一样的: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通告》中就把禁止通行和交通管制合为一体了!那么这个通告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立法法》第八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外牌摩托车禁行区域通告》是由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未经人大通过,那么依法就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有效期2年,这个规章是2007年3月7日发布生效的,那么到2009年3月6日就已经作废了,如果要继续实施其中的规定的,就必须提请南京市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关于扣车,请参考:1、再议机动车被盗抢嫌疑扣车;2、摩托车走了禁行,能按被盗抢嫌疑扣车吗?
就说这么多了,该怎么办,已经有成功的例子,敬请参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答复函
这一刻,我怀着胜利的喜悦,独自泪流满面!
参政议政,行使人民监督的权力
关于提请对《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审查的建议 很久以前南京就这样了,南京牌也不便宜。 可悲的国人,落后交通工具 南京政府威武 军统故土就是牛逼 完全不把习大大宪法放在眼里有腔调的前首都 哎,在zf看来骑摩托车就是个笑话 我TM开了辆牌照20万多的车子到了你牌照10万的鸟地方还要罚钱给你咯? 苏北狗有什么好说的!就像足球一样! 想想“彭宇”案 酒驾入刑 宝马间接性精神障碍 还有什么不可能的!曾经国军驻地,延续国军精华!说真的,建议他们独立吧!我等路过其领地,先办签证! 多些人去起诉,他们就不敢了。就像当初哈雷不能上牌一样。 擎报局大师兄 发表于 2019-11-09 10:12
我TM开了辆牌照20万多的车子到了你牌照10万的鸟地方还要罚钱给你咯?
你开到苏州都要罚钱记得论坛上看过一个沪c开到苏州被扣车的 然后坐火车回上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