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摩托车事件思考:禁摩 & 限摩 & 执法 & 等等
一早就在腾讯首页看到这个头条。呜呼哀哉。就禁摩,限摩和执法三个环节有些感想,不吐不快。以下内容是早饭后,一个个字敲出来的,眼睛昏花,难免有误。内容也有可能不合你的口味,希望抛砖引玉,集思广益,文明理性看待,文明回复!----------------------华丽的分割线-------------------------
一二线城市不谈,连三四五线城市也搞得轰轰烈烈。这不,果然出现了冲动执法罔顾生命的拦截摩托车手段。我想说的是,在越来越妖魔化摩托车的大环境下,这类事件的出现,是受因果律控制的,是必然。为什么?既然是‘妖魔’嘛,当然应该人人得而诛之。作为具有执法职责的**机关,就更应该责无旁贷的执行'打妖除魔'的伟大事业了。这逻辑难道有什么问题?
我想说的是,这次,恐怕又不完全正确!
错在哪?错在假设!错就错在:摩托车不是妖魔!摩托车不是洪水猛兽!骑摩托车也不是所谓的落后交通方式!(不值得一辩)
首先,摩托车是一种工具,这一点我想应该没人反对吧。那它是什么工具呢?这就引申出工具分类的问题。按使用目的和功能,工具大概可以分为生活工具,生产工具,交通工具,杀戮工具等等。有些工具可能跨界,比如菜刀,主要是生活工具,但有些场合也可能要人命,所以有人说菜刀应该列入杀戮工具。废话!吃果冻还能把人噎死呢,吃香烟每年干掉几百万人,是不是都应该列入杀戮工具的范围?明眼人一看,这特么是矫情。所以,咱们这儿说的是以主要使用目的和功能论,有不法目的的不当使用不在考虑之列。明摆着,摩托车应当明明白白列入交通工具,虽然有人用它来讨生活,但其功用依然是以通行作为谋生手段。所以,列入交通工具应该没问题吧?既然是交通工具,为什么不能行驶在道路上?
其次,我想说的是工具存在的合理性。有的工具,比方杀戮工具如枪械,有人说,这东西必须禁。我当然不反对。但是我想提醒各位的是,工具本身必须附属在一个客体上才能具有它被称作为某种目的工具的意义!啥意思?简单点就是,枪械掌握在军人JC手里,是不禁止的。掌握在普通百姓手里,是禁止的。道理很简单:军人JC手里没有武器,如何保卫国家安全;但如果握在普通人手里,在我们的国情下,可能会成为极其严重威胁(美国是个奇葩的例外,不要横向对比)。归纳一下,我认为,不能泛泛的说禁止啥啥,而一定要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总之,是否合理同时取决于:一,工具的天然目的功能,以及,二,其掌握在谁的手中。那么,我们来说说摩托车。第一条,摩托车是交通工具,我们前面已经说过。第二条,摩托车掌握在驾驶员手中。无证驾驶员可以吗?当然不可以。所以,这里的驾驶员指的是持证驾驶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正规军’,这是这一条的隐喻。至于无证的驾驶员,当然在被执法之列,后面会说到。所以,综上两条,连起来表达,‘作为交通工具的摩托车,由合法的驾驶员驾驶’,这种存在是否合理的?当然是合理的!既然是合理的,为什么要禁止?
然后,我想说说工具的合法性。这一点听起来简单,实际可麻烦着嘞。你如果说,摩托车只要是合法购买,合法上牌,交了税,买了交强险,做了年检,我就是合法的摩托车。你说的没错。可惜,前提有问题。在有的地方,即使你合法购买,即使该车型在工信部目录里,但你上不了牌。没有了牌,你怎么合‘法’?注意,这里的法,指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上位法,而更重要的是地方法规。说起地方法规,连专业法律人士也是头疼。为什么?严格意义上,根据『立法法』,地方人大是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虽然,立法法排斥那些偏离立法精神的法规的制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上,立法精神具体是什么?而且,如果地方法规有意甚至肆意的创造各类法条,立法法并无确切的限制效力,或者说,按照立法法的法定流程,从实际情况看,并无有效手段阻止那些法条的制定。所以,各地实际上,管不管偏离立法精神,只要有利于我的社会管控的,或者只要有利于我的经济发展的,或者只要有利于限制竞争对手发展的,或者看到别人有而我也要有的心理等等等,我就能想办法把它制定出来并通过人大的举手表决。所以,我们就看到了,各省各市各区域各部门形形色色/林林种种/目不暇接的针对禁摩or限摩的地方法规/部门规定的出台。如果今后,某些城市区域的法规更严,更狠,更美好,请不要感到吃惊。总之,是不是‘合法’,确实挺复杂一件事,讲不清道不明。那么,工具没了合法性,还奢谈什么‘合法的工具’?!其实,这立法这一块,在禁限罚报废等等方面,各地的差异性也还是比较显著的。罗素说过,精力若是没有发泄的空间,那它就会积聚到爆发。。。。我觉得相对于某些地方的一刀×,魔都的做法还是相对明智一些的,它多用经济手段而少用强制的行政禁令,还是多少给摩托骑士们留了一些自由的空间,哪怕对于骑士们来说这点空间比较狭小,或许还要付出巨大的经济代价,但毕竟比一刀X好多了。0.1再小,和0比起来也是天壤之别了!这方面我才疏学浅孤陋寡闻,也就只能说这么多了。多说无益,庸人自扰。至于咋办,是以费代禁,还是以管代罚,还是全国会不会统一规定,看历史进程吧。
再次,关于执法。有人或许说,执法很简单,你只要明明白白按照法条做就是。问题就在这。那么我问你,如果你是JC,你遇到一个拒绝扣车或处罚而要躲避的摩托车,你怎么办?我们的法条上有明确的规定,是要强制撞倒,还是要车辆逼停,还是别的什么方式吗?没有啊朋友!为什么没有?或者你要说,这种情况在美国,JC早就开gun了!你说的没错,可是那是美国!在美国,为什么就有可能呢,甚至开gun击毙都可能没问题呢?这个有它的道理的,美国的法律也不是乱定的。什么道理?主要就是‘法治’和‘自由’的对等平衡关系。在美国,居民是可以持gun的。也就是说执法的JC面对的人,虽然在这一时刻手上没有武器,但不代表下一时刻他不会掏出武器,也就是说JC内心里始终假设对方是有这个潜在的威胁的。他不听从JC的指令,被以暴力手段制服甚至击毙,法律不但允许,而是也是社会共识。所以,所谓的美国‘自由’的代价,可能相对应的可能就是美国‘法条’里对于行为人的冷血和残忍。没办法,这就是‘法治’和‘自由’的平衡,也就是‘权利’和‘责任’的辩证!回过头来,我们再看看汕头的这件事。明显的,受伤的摩托车主本身没有什么威胁,我想他不可能随身携带什么武器,无非是要逃走而免于被收走摩托车,没准这辆摩托车还是他的谋生工具或者是妻子送给他的生日礼物,他的逃走也不是要给什么人造成威胁,而是一种被动消极的躲避。所以根据我们的‘平衡’原理,对于他的‘法治’或者说‘惩罚’必定达不到要剥夺他生命的程度,况且这个案子里是一个颅脑重伤而另一个还在抢救,更不必说他们家里可能还有年幼的孩子嗷嗷待哺和年迈的父母无人照料!所以,我觉得,该FJ用自行车绊倒摩托车的行为不但是‘失当’,恐怕已经至少‘故意伤害’的范畴了,更消得当地执法部门三番两次修改言辞,文过饰非,颇令人不齿。我想,这种野蛮暴力的执法方式应该休矣。
昨天,我刚刚看过一个邓超主演的电影【城市之光】,发人深省。中国的国情,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所以,在对待一个事物方面,在城市治理方面,能不能以‘以人为本’为出发点,以开放,包容和引导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侦测问题,解决问题,消弭矛盾于无形。就像庄子笔下的那位庖丁,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 固然,这要求摩托车骑士们守法守规服从管理,更要求立法者和执法者有大智慧。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像庖丁的手段,像苏绣里的绣花针,既要从公众的利益出发加强管理,同时也不能忽视人的个性需求。否则,搞简单粗放,一刀X下去。X掉的可能是一点点的烦心事,同时可能还有一部分人心的向背。
{:6_688:}
没有敌人那就创造敌人
它们最拿手的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19-9-18 08:37
没有敌人那就创造敌人
它们最拿手的
我不认同你的看法,但维护你持不同看法的权利。
逻辑上讲,没有人愿意故意树敌。
大城市有大苦衷,中国往往出现一管就死,一方就乱。
平衡不好掌握。所以需要大智慧。
xiamenwolf 发表于 2019-9-18 09:10
我不认同你的看法,但维护你持不同看法的权利。
逻辑上讲,没有人愿意故意树敌。
大城市有大苦衷,中国 ...
{:6_688:}行吧,你觉得它们是真的在“为民”就行
支持楼主,有理有据,文笔流畅,发人深省。堵不如疏,民生的问题再怎么禁止,需求就在那里。 所以,没有视屏回放,都是它们说了算,包括被控住的“喉舌”,
新闻工作者最起码的良知都没了,你的职责就是客观报道事件真相,如果故意歪曲事实,这个怎么定义,跟生产车间故意加工废品,跟食品厂故意放过期或者有毒添加剂,性质有什么区别, 在天朝,只能忍。。。 ‘没准这辆摩托车还是他的谋生工具或者是妻子送给他的生日礼物’
哪个好妻子回送给老公摩托车作为生日礼物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13.png
支持楼主! 驾驶和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本身就拿自己生命当儿戏了。就算不遇到临检,发生别的交通事故也是非死即重伤。 违法率高,不便管理,这也是客观事实!领导说了算更是事实!底层的瞎开,自控能力差的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