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测评 发表于 2019-9-16 09:00:46

这次赢得不一样!广东中山二审判定禁令标志违法胜诉!(全程案卷)

   【一哥有话说】至少从中国古代春秋时期就流传下一种千年恶毒,就是《左传》里说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这是什么意思呢?翻译过来通俗说就是法律如果不公布的话,它的威力就是无穷尽的。民众一旦知道法条是怎样的,明白了自己有哪些权利,就不会再畏惧权力了。

       因为有法在上就不能随心所欲玩弄法律,也就没了恣意定罪和修改法律的权力,民众也拥有了遇到不公正判决时依法抗辩的权利。但是,权力有着天生的贪婪,总是要想方设法侵害民众的权利,以获得自己更大更多的权力。并且只让民众们知道只有他们才能立规矩,而不让民众知道他们凭什么立的规矩。

       所以,摩友亚龙湾发来他的约稿时,开篇就引用了《左传》里的话,这是极有深意的。对比之下,“禁摩”不就是这样的么——说句话,拍个板,开个会,发个文,罚个款,扣个车。不怕你信不信禁摩的理由,只问你服不服禁摩的威力。             广东中山并非第一次有了反禁摩诉讼,早在2014年摩友哮天犬驾车途径此地时,就被以涉嫌盗抢而扣车,因而愤然起诉,最终胜诉并让以盗抢罪名扣车的恶劣做法寿终正寝,这在当时引起了全国摩友的强烈支持和热烈声援。   
      此次又是中山迎来第二次反禁摩,摩友黄惠岸虽是“折腾”了一年,但还是又一次胜诉了,并且这一次还赢得不一样!因为正如摩友亚龙湾在此案解读中所指出的:以判定禁令标志违法这种法律实体问题取胜的反禁摩诉讼,恐怕是全国首例。在一般已经非常难得的胜诉案例中,往往是以证据问题或者程序问题取胜的。因此,中山这宗反禁摩胜诉案例,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为了更好让广大摩友领会借鉴这场历时一年之久的反禁摩诉讼,《反禁摩》公号不但专门约请摩友亚龙湾进行法律专业解读,揭秘此案从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全部曲折过程,并且将行政复议至行政诉讼所有文书及照片展示,以给有志于反禁摩的各地摩友们提供一个极佳的学习借鉴案例。              本需要说明的是,本篇由于文字内容及图片较多,故此将图片插于文字之中,以免篇幅过长,所以文字内容与图片不一定每处皆有对应关系。建议先收藏后阅读,细心研读体会。在接下来的浏览之前,请先看一段由此而引发的这起胜诉的当时纪录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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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或全国首例判定禁令标志违法的反禁摩胜诉案例亚龙湾

【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左传》
      历时逾一年的反禁摩诉讼,终迎二审胜诉。   好友黄惠岸业毕留守中山多年,考虑到市区道路狭窄,在我的“怂恿”下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用于日常通勤。2018年6月27日10时31分,中山城区交警大队以禁止外地号牌摩托车通行为由对黄惠岸处200元罚款,记3分。单人合法驾驶摩托车,难道要比驾驶汽车更占用中山的道路资源了吗?简直脑回路清奇!      我听罢此事,愤懑不平,遂日夜潜思,奋笔疾书,代写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于2018年8月1日送达复议机关。洋洋洒洒4千多字的10页纸,思路清晰,逻辑紧密,字斟句酌,情理兼容,本以为足以打动中山交警支队。怎奈对方“护犊情深”,以“案情复杂”为由,用尽“延长审查”“中止审查”“恢复审查”等程序期限,最后于2018年11月12日“艰难”地作出维护城区大队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烈性如我,当然不会如此善罢甘休。我衷心地理解交警部门的工作难处和肯定他们对社会的贡献,但这不能成为可以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理由,背后政府的违法政策必须不能继续存在。。
       因此,我和好友惠岸商量后,决定走司法途径,提起行政诉讼,准备把交警支队连同城区大队一并告上法庭。由于工作原因和身份问题,我无法全身心投入及出庭代理。   这时,我想到大学同学郑文杰律师,想请他代理这份官司。律师并不是公职人员,律师费是对其工作价值的最直观体现,无偿代理这种具有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是有违行业规矩的。虽然碍于同窗情谊,但在我再三坚持下收了我们最基本的服务费,打进了他所在的律所。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必须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我们仓促商讨了一下对策,郑律师于2018年11月28日向中山一院简单具状了起诉书。尽管郑律师在庭上据理力争,但由于我先前代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暴露了过多的观点,反而给交警一方做足了功课予以准备。也因为“民告官”容易被视为是对执法权威的挑衅,行政诉讼法庭会更倾向于被告一方,这让我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果不其然,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判决,我方败诉。
    我们显然是不服的,这明明是不合法的政策,再怎么圆也是不合法的。出于对不公的愤懑,对法治的信仰,郑律师毅然决定再帮助我们上诉。通过对被告庭审表现的分析,我们作了相应的对策调整,加强互相沟通讨论,翻遍政府历年的禁摩通告,逐一对照各项法律法规,找准主攻方向。   2019年4月18日,郑律师代为向中山中院提起上诉。皇天不负有心人,2019年9月11日,我们终于等来了二审胜诉的消息。(详情请看《二审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8日。)
对于这场胜诉,我简要说明一下原因:(一)充分依据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第2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之规定,指出中山市“禁止无通行证的摩托车进入市区各路段行驶”禁令标志(辅助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的相关规定。该交通标志设置违法。

   (二)禁令标志附带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辅助标志说明,实质上违反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中山市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虽然最终胜诉了,但我们遗憾以下法律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一)关于【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9条的法律释义没有被二审法官认可。      (二)二审法官并没有正面回应禁摩本身是否合法合理。   尽管如此,以判定禁令标志违法这种法律实体问题取胜的反禁摩诉讼,恐怕是全国首例。在一般已经非常难得的胜诉案例中,往往是以证据问题或者程序问题取胜的。因此,中山这宗反禁摩胜诉案例,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最后,感谢正义凛然的郑文杰律师,致敬公正判决的刘满星等法官。对中山交警城区大队《行政复议答复书》的一些看法 亚龙湾    (1)被申请人第一、点提到民警要求申请人出示摩托车通行证。事实是民警并未要求申请人出示摩托车通行证,而是告知外地摩托车禁止进入中山市区,这也是申请人为什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仅针对“限制外地摩托车驶入”的内容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从未承认有告知外地摩托车禁止进入中山市区?

    (2)被申请人第一、点提到的摩托车通行证,实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设定通行证这种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该行政许可是否违反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12、14-19条等?尚且不说该行政许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依据,连有效性的【规范性文件】依据都没有,甚至出自什么其它文件都没有告知,如何作为处罚依据?

   (3)被申请人第一、点提到的有关摩托车(属机动车)的其它凭证,确有【法律】依据的,且申请人证件齐全有效。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款和第19条第1款之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含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五项法定凭证,分别是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和驾驶人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若驾驶人未持有或者未依法取得上述凭证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地方性法规】《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均能找到对应的处罚理由及标准,在【部门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均能找到对应的记分标准。而无法出示中山市所谓规定的摩托车通行证,处罚理由为什么是牵强的“违反禁令标志”?    (4)被申请人第一、点提到民警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上,民警根本没有按照《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二)3.(2)点所述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告知,何来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没有陈述和申辩,何来不予采纳?请问申请人当时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什么?民警是怎么表述“不予采纳”的?被申请人能否提供证据?正是因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才会导致申请人直接事后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将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请求权利救济。    (5)被申请人第二、点提到的【法律】【地方性法规】条文,没有异议。但是,在“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准“禁令标志”中,无论是附注了“限制外地摩托车驶入”的内容,还是附注了“禁止无通行证摩托车进入城区各路段行驶”等涉及设定行政许可的内容,其形式和内容均不符合申请人所述的【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中“表4.1.2-2 交通标志版面及图形”的规定,也不符合被申请人所述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中第5.14条之规定(注意红色部分,交警连提供个依据都能是错误的)。(注意!如果交警应诉时以该【国家标准】第9.2条规定的“辅助标志”为由答辩,应向法官强调,附注通行证等涉及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容,并不是该【国家标准】第9.2.6.1条至9.2.6.5条规定的辅助表示内容;如果对方没就此答辩,不用主动提起。)


       (6)被申请人第三、点提到的“符合法定程序”,并没有对应《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二)3.点所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且其提到的“出示摩托车通行证”和“听取了陈述和申辩”等问题之前已有阐述。强调一点的是,申请人并没有否认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是质问为什么没有依法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人辩称已听取了陈述和申辩。    (7)被申请人第四、点提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二)2.(3)点表述的很清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有法律释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对第39条之规定的内容阐述得很清楚,原文是“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是指除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外的其他决定,如有关主管部门要调整和规划城市道路,将原来的机动车道改为步行街,将双向行驶的车道改为单行车道或改变单行车道的方向等;公告的形式可以是通过广播通知、网上宣传、张贴广告或在限制交通的具体地点竖牌广告等形式。”对于第39条的法律释义,交警必须要有几点需要理解清楚:

       a. 被该法条授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那么“禁止无通行证摩托车进入城区各路段行驶”是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制定的?公安机关本身就是政府组成部门,其下属的交通管理部门能否制定【规范性文件】?甚至超越【规章】以上的权限设定行政许可?
       b. 该法条授予的权限是采取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采取措施”具体表现形式是什么?是否可以等同于制定规定?是通过现场交警指挥手势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还是通过制定规定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交警不通过现场指挥就可以做到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      c. 该法条对“采取交通措施”的适用前提条件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而前述“禁止摩托车通行”的禁令标志却是长期悬挂的,是否属于“根据”了当时当地的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      d. 应当把机动车作为一个大类予以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而不是单单针对机动车中占用道路资源最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甚至将车辆分本地、外地号牌区别对待。   e. 该法律释义已明确“(该交通措施是)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那么“驾驶合法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依法在中山市区道路行驶”反而让道路通行情况无法改善了?还是什么其他原因导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

       如果机动车违反法定的通行规则,无论是汽车还是摩托车,也无论是本地牌或外地牌,不都要依法进行处罚吗?同样的警力,非法用来限制外地号牌摩托车,为什么不依法用来严格查处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是懒政吗?合法的摩托车主能主动停车并依法接受交警的检查,而本身就非法的摩托车,其会主动停车接受交警的检查吗?

   f. 另外,“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表述,是因为其它部门也可以依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采取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例如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6条和第27条第2项之规定,路政部门可以禁止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8)被申请人第四、点提到的“我市从1999年起......”,那么从1999年起中山市的相关文件为什么不一并列出?是明知道这些文件不属于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吗?这些文件是【法律】或者是【法律】授权制定的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实施的?民警的处罚哪里来的“符合【法律】规定”?

    (9)被申请人第五、1.(1)(2)点提的问题已阐述。
   (10)被申请人第五、2.点提到的“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在哪里,它确实是一个事实,但其设置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设置的形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都有待确定,并不必然成为法律事实。

      另外,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哪一条涉及到“法律事实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的类似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相对来说可以看成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但是依据交通标志、标线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就是一种明显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11)被申请人第五、3.(1)点提到的事项,《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二)3.(1)点表述的很清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民警身份不存疑,对其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的执法活动也没有异议。但是,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即交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活动时并未依法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即《公安机关人民JC证》),违反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之“应当”性规定,构成了程序违法。

       因为,被要求出示相关证件并未明显减损公民的权利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且申请人主动配合,已出示了相关法定的证件,严格履行了公民义务;而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即交警)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活动时,明显减损了公民的权利,申请人有权知道是来自哪里的公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利,以及判断该侵犯是否是合法侵犯。

      《交通JC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是由公安部以通知的文种形式发出的,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其相关规定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4条不一致。依据【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之相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宪法】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条之规定,人民JC的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准。   (12)被申请人第五、3.(2)点提到“申请人认为...未告知处罚依据”。请被申请人注意表述,《行政复议申请书》第三、(二)2.点表述的是“...处罚决定适用依据错误”。被申请人的该点答复意见完全没有对应,且该点仍然无法证明交警履行了告知义务(即告知被处罚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与是否听取了陈述和申辩是两回事,之前已有详细阐述。   (13)被申请人第六、点提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该法条只是规定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哪个部门负责,规定了地方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该规定只是规定了执法主体,并不等于交警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       申请人并没有质疑被申请人法定执法主体的地位,也未质疑被申请人有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权。申请人是对被申请人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处罚决定提出异议。为避免被申请人继续罗列与本案无关的法条,该【法律】有类似的规定需要在此提前阐述清楚。

       例如第4条第2款,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而不是超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规定。希望被申请人能准确、恰当引用法律条文并仔细理解。      综上,本案的焦点是“摩托车通行证”。关于“通行证”,该文相关阐述已经非常清楚。拓展一下,之所以有“通行证”这种行政许可,是因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实有它的影子,导致不懂法的有关部门东施效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5条规定了戒严宵禁期间的通行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10条规定了来往港澳台的通行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4条规定了边境方面的通行证。       依据【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相关事项尚未制定【法律】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例如【行政法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8条规定了关于超限车辆的通行证,它也是最容易成为被效仿的理由。回到问题的原点,上述通行证均有来自【法律】【法规】的依据,而中山市关于摩托车的通行证,究竟依据什么?

参 考:1.《中山市摩托车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中府办 〔1999〕106号)2.《关于限制外地摩托车进入中山辖区行驶管理办法》(中府办〔2000〕10号)3.《关于印发<中山市摩托车交通管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安通〔2005〕64号)
       这些文件,既然交警部门不敢正面提起,我们也不主动表示知道,反而要求交警提供所谓的“1999年以来......”的文件依据。这些文件有些内容不但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同现行【法律】相违背,更别提是否是在5年有效期内的【规范性文件】了,或许早已进入中山法制局的废止目录。

                           于2018年11月16日凌晨3时


华山论剑 发表于 2019-9-16 09:14:20

很多时候,规则的不合理,是因为没碰到较真的人……

junwang133 发表于 2019-9-16 11:54:43

但是我们是大陆法系

bflyb 发表于 2019-9-16 12:16:20

绝大多数地方公安局,交通队和交通JC对比法律工作者来讲基本是半个法盲,另外执法程序也大多不规范,所以遇到法律界高手,顶真起来多半会输。

原文太长了啊!

JHL20130511 发表于 2019-9-16 12:29:26

不远的远方 发表于 2019-9-16 12:53:53

JHL20130511 发表于 2019-9-16 12:29
上海禁止外省市临时号牌进上海也不合规

禁外省市正式号牌也不合法呀!对相关部门而言,重要的不是合不合法规,而是方不方便。

tornado 发表于 2019-9-16 12:57:39

实际上并没有扳倒人家执法依据啊,只是利用人家执法不规范而逃避了处罚

2622922088A 发表于 2019-9-16 13:10:24

大环境 大思想现在老百姓 还是认为摩托车 是危险的 交通工具 只有鬼火少年 喜欢很难改变

shenyouqing 发表于 2019-9-16 13:29:35

这种刁民还好不多

不远的远方 发表于 2019-9-16 14:35:02

shenyouqing 发表于 2019-9-16 13:29
这种刁民还好不多

多了会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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