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测评 发表于 2019-7-29 09:15:49

厦门法院再开庭:我的摩托车怎么就没了呢?!(附庭审抗辩词)

       继2019年7月4日于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号为(2019)闽0211行初75号的“原告郭剑锋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JC支队湖里大队、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点击标题浏览回顾:《厦门法院开庭:扣车又销毁,且看怎么判!(附庭审抗辩词)》)。当日开庭审理后,法院休庭择日宣判,摩友们可耐心等待结果。

      由于涉及禁摩行政处罚和被扣车辆销毁两个起诉事由,因此又于2019年07月16日在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案号为(2019)闽0211行初76号的“原告郭剑锋诉被告厦门市公安局交通JC支队湖里大队销毁车辆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庭审直播可复制链接网址观看:http://tingshen.court.gov.cn/live/6713867)   

      庭审中原告啸天摩友据理陈辞,集中对他的长江750边三轮被扣销毁提出了种种质疑。在以往的摩友反禁诉讼中所骑摩托多是被予以禁摩处罚,所骑摩托被销毁还是极为罕见的。然而在实际现实当中却是各地禁摩城市大规模的销毁,并且还作为当地治理政绩形象突出报道。有关销毁被扣摩托的新闻报道图片都是作为正能量的宣扬,这样威风凛凛碾轧摩托车的场景也算是全世界绝无仅有的奇观了。

      这些宛如蝼蚁的摩托车是不会说话的,无论怎样的命运等待着他们。它们和曾经骑着它们的他/她们,都是沉默的大多数,无声地默认了命运的安排。但就像鲁迅先生说的那样,总会有那么一些人不甘心地要在这命运的黑屋里呐喊起来,而摩友啸天就是这样倔强的喊出:“我的车呢?在哪儿呢?”


厦门集美法院(销毁车辆)抗辩材料啸 天
一、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的质疑这份公告是否合法          这篇公告的最后一句为“逾期将上缴市财政部门统一作销毁处理”。通过网上搜索全国各地关于处理被扣留机动车的公告,本人发现,其他地方的公告上写明的处理方法基本有两种,一是比较简单点“依法处理”,但没有写具体的措施,还有一种就是“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而这种处理方式就是“依法处理”的具体的法律条文引用。这是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而直接写“统一销毁处理”的,全国只有厦门。
      通过搜索其他各地的处理被扣留机动车的公告,本人还发现,全国其它地方的公告中都会附带涉及的车辆信息清单,这份清单上会列明:车型、厂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车身颜色、车主姓名、查扣单位、查扣民警、查扣日期、法律文书编号等等信息。同时,这份清单也等于是公示了处理车辆的总数。而全国只有厦门在这一次的公告中没有这份清单。没有车辆的信息详单,公众如何知道,这批车辆里面到底有没有属于自己的车辆?!
             比如本人,看到这份公告时就认为,既然是说销毁,那就应该是针对非法拼装车辆,本人被扣车辆具有合法号牌、行驶证件以及保险单据,强制报废日期为2025年5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强制保险时间至2018年10月20日。可以说,所有手续齐全,既没有达到报废标准,也不是非法拼装。根本就不应被划入这次的销毁计划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 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所以,厦门交管局的这个公告本身就涉嫌违法。
      还有,厦门市交管局在2018年4月8日发布公告,刊登在厦门日报2018年5月10日A06版,这份公告是要处理被扣的281辆汽车。其中写明“具体清单详见厦门交警网(后面还附带了网址)”,为什么对汽车考虑的这么周到,对摩托车就要区别对待。可见,厦门交管部门不是不知道该怎么合法的发布公告,只是不愿意对摩托车合法管理。
      本人在互联网上搜索发现,厦门交管局于2017年9月发布公告将要销毁一批汽车,共计244辆,当时厦门交管局就曾经公示过涉及车辆的详细清单,其中详细列明了所有车辆的品牌型号、车牌号、扣车时间、案件性质(比如:违法、交通违法、事故检验等等)、强制措施种类、执法单位。        其中,在扣车时间一栏,本人发现,扣车时间最长的达到6年半以上,多数扣车时间也都在一年以上。同为机动车,汽车就可以扣几年才进行处理,为什么摩托车你们就那么急不可耐的要销毁。
       另外,上面提到的厦门市交管局在2018年4月8日发布公告,公告里面写明,依法处理2013年10月到2017年6月被厦门全市各级交警部门扣留的车辆。也就是说汽车被扣四五年才处理掉,而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处理的车辆被扣留时间只截止到2017年6月,也就是说,还有许多被扣了一年的车,没有处理,而摩托车扣了不到两个月就要处理掉,厦门交管部门是否选择性执法。这是否公平?
      还有,被告委托厦门市交管局在发布车辆销毁公告时,刊载的媒体是《厦门日报》,该报为市级报纸。而本人原籍东北吉林,现定居福州,无法看到这份公告。被告既然已经知晓被扣留车辆中有外地牌照车辆,就应该将公告送达在省级及以上级别报纸上刊登公告,所以被告刊登的公告等于没有对原告本人尽到告知义务。       综合以上理由,本人认为,这份公告缺失主要要件,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并没有实质法律效力。
       二、(略)
       三、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的质疑

       被告提交的证据2,即《厦门市是指执法部门罚没物资处置清单》,这也就是我刚刚质疑的——应该却并没有在公告中体现的“被处置的车辆的详细清单”。可见,这份资料,被告不是没有,厦门市以往以及后续的处置被扣留车辆的时候也都会在公告中公布这份清单,却单单在这一次的处置行动中,没有公布。为什么?被告应该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此外,在这份清单中只有一栏疑似本人车辆,填写的信息却不完整。比如:在这一栏,品牌型号写的是“其他”。而车架号一栏则为“无”。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份表格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二轮摩托车等等大部分都在品牌型号中填写了该车辆的品牌型号,比如阳光铃木、陆豪、雅迪等等。而本人车辆的行驶证上,也清楚的表明,该车的品牌型号为长江牌750CJ750B,同时在,本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起诉被告时,被告提交的证据中却列明了车辆的车架号。那么,这份表格能够证明本人车辆在这次集中处置的行动中被销毁了吗?       所以本人有理由怀疑,这份清单上列明的车辆是否对应的就是本人车辆,或者说,在车辆被扣留之后到销毁之前,相关部门是否对该车辆进行了仔细的归档和甄别。

       四、对被告提交的证据3、4、5的质疑        本人的质疑是,这都是些什么玩意儿?!
      这些证据没有一个可以证明本人车辆被销毁。其中两张照片还是重复的,我的车呢?在哪儿呢?也没能够证明监督人在现场进行监督。
       有一点值得深究,本人在11月26日到厦门交警湖里大队接受处理,接待民警以车辆被销毁为由,不开放车单,同时也不开具车辆被销毁证明。因此,本人在现场分别拨打了福建省交通厅、福建省交警总队的投诉电话以及厦门市长热线12345进行投诉。其中,福建省交警总队的同志了解情况后告知本人,至少在那一天之前,本人被扣车辆信息在公安内部系统上依然是正常状态。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非本辖区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需要撤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收缴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及时转至机动车登记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以,请被告解释,为什么本人车辆被扣,甚至被销毁之后那么久,公安系统上查询状态却是正常的。

      基于以上原因,本人认为,在本案中,本人被扣车辆的状态最准确的表述不应是“被销毁”,而应该是下落不明。
       本人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本人车辆没有被销毁,或者至少没有在被扣留期间得到妥善保管。相关责任人有失职渎职的嫌疑,甚至有私吞本人合法财产的嫌疑。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本人提请法庭将这一情况记录在案,并据此将相关问题及材料提交检察机关进行相关调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被告认为,本人“逾期”未处理,因此他们可以对车辆进行处置。我们再说所谓的“逾期”。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被告的在给本人出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面没有载明本人的姓名和地址。此外,这份凭证上只表明了扣车,扣车的期限却没有写,那又怎么得来本人“逾期”这样的说法呢?       原告车辆被扣留时收到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清楚写明“如不服本决定,可……在6个月内向厦门市湖里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章第197条 对应当退还原主或者当事人的财物,通知原主或者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来领取;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在通知原主、当事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所以,本人认为,被告应在被人车辆被扣留之日起,即2018年3月14日,六个月后发布公告、并通知本人,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即2018年9月14日之后才可以对本人被扣留车辆进行销毁,否则就应属于程序违法。
      本人车辆被扣留日期为2018年3月14日,而发布公告的时间为2018年5月2日,销毁车辆的时间是8月22日,也就是说,在本人没有明确放弃诉讼权利的时候,本人的车辆就被处理了。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交警属于公安机关,是承担了交通管理职责的公安机关。也就是说,公安部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这个规定,在公安部内部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以上引用的相关条款都对被告具有法律效力。
       六、对法律依据的质疑

      原告认为,对车辆处理的前提是依法,而被告没有给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此,销毁本人车辆就是违法。
      被告在答辩状附带的法律依据中,列举的第一条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人不太理解,这条法律与本案有什么关系,请原告解释。        此外,被告列举的法律依据2,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 内容如下: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本人认为,该条款并不能作为被告销毁本人车辆的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1、法条是法律规定中具体条文的基本划分,是构成具体法律规定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这一整条法律当中全是逗号和分号,直到最后才是句号,所以不能拆开理解,怎么看都像是闹着玩似的。司法解释,也就是普通人口头常说的解释法律的权利,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厦门交警支队没有这一权利。
      因为,该条款中已经明确写明这一条款的处理对象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第92条,超载或违规载货;第95条,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第96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第98条,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这里要强调一点,正是由于厦门地方立法的不规范,随意地,以处罚为目的,将行政强制措施列入处罚的措施当中,才使得,厦门市交管部门在处理本人被扣留车辆时无法可依。       因此,理论上来讲,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所以只要是因违反《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9条第5项之规定被而扣留的机动车,被告都无权销毁,否则就属于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处理;三是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职责;四是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2、该条款中对于车辆的处理的具体办法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本人车辆不是非法拼装车辆,所以该条款也不能做为被告将本人车辆销毁的法律依据。       如前文引用的所有法律条款中也可以看出,处理被扣车辆,如果不是非法拼装或达到报废年限,就只可以变卖或者拍卖,但就是没有销毁这个规定。甚至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被告为了宣扬自己的政绩,或者减轻自己的工作负担,把本是应当变卖上缴国库的财产,却进行统一销毁,这一行为突破了法律的红线,变相的损害了不但是我个人,也有可能是国家的利益。       据此,本提请法庭,将这一情况移交检察机关,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确有被告单位内部人员的违法行为,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


新车测评 发表于 2019-7-29 09:48:02

择日 等结果。。。。。

2622922088A 发表于 2019-7-29 09:57:43

{:6_696:}

gameyoyo 发表于 2019-7-29 11:24:38

涨知识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18.png

上海greely 发表于 2019-7-29 11:33:26

楼主是律师啊牛逼人

浅醉 发表于 2019-7-29 14:04:40

楼主牛逼

杯具青年 发表于 2019-7-29 14:08:20

懒政哎

九亭老李 发表于 2019-7-29 19:03:16

权利没有监督的结果。

阁楼宅男 发表于 2019-7-29 20:09:37

期待结果

青青800Gs 发表于 2019-7-29 21:19:19

最后结果就是赔钱、庭外和解了https://wap.591moto.com/public/emotion/face_01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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