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测评 发表于 2019-6-12 21:09:40

血总是热的:为了你的摩托,你该为昆明做点什么?!

     【一哥有话说】昆明市公安局官网于6月6日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再次激起昆明摩友乃至全国摩友们的热议。对此,从事律师职业的昆明摩友龙骥当仁不让提出自己的意见《法律不是儿戏,尊重法律是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以下附全文)
  

  

         文中他有几句心声很让人感动:“总有人要将他狭隘的理解为对抗,我也面对了各方巨大的压力,但是面对自己的誓言,我选择坚持,我也不能辜负广大摩友的支持和信任。在此我庄严承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维护宪法尊严,我愿承受一切代价,哪怕是生命。”
  

  

        什么是男儿热血?什么是勇气果敢?这就是!这不禁让人想起抗战中的铁血滇军。台儿庄战役中,滇军肉搏日军坦克,官兵们成班成排地用血肉之躯和枪刺、手榴弹迎击日军坦克。这种舍身壮举令鬼子恐惧万分,将滇军士兵惊呼为“云南猴子兵”。
  

一名军官正在为滇军士兵捆绑用于对日军坦克进行攻击的手榴弹
        
         第三次长沙会战时,滇军七十九军军长王甲本带领数量少于日军十多倍的部下抗敌,亲自端着刺刀冲出展开白刃战,一连刺死五六名日军,身负重伤。最终成为抗战中第一个因拼刺刀而牺牲的军长!
  

战斗中的滇军士兵

         整个八年抗战,做出杰出贡献的云南王龙云全力支援抗战,地处西南边陲的云南征兵就高达38万人,先后4个整军出征抗日,滇军将士在保卫祖国的战斗中牺牲了10万将士,从未出一个汉奸、伪军和叛徒!
  

1937年9月,六十军出征前的军官合影,前排左三卢汉、左四龙云、左五赵锦雯
        
         我想,这就是热血传承的渊源,勇气无惧的秉承吧,愿更多昆明摩友的血是热的!
  

  

法律不是儿戏,尊重法律是执法者的基本要求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近铺天盖地的昆明拟出台“最严禁摩令的消息”在摩友圈炸了锅,但就昆明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发布的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我发表如下观点,供相关部门和广大摩友参考。

1
“炒冷饭”
让我们来看看现行昆明禁摩令


我们再来看看“新规”


基本上属于原文照抄,仅是对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期间注册的摩托车禁行范围做了扩大。但是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可能昆明交警不太了解。所以请各大媒体不要在没有基本调查和理解的情况下做标题党,说“昆明拟出台最严禁摩令”,和原来的没变化!

2“谜 团”
此次媒体的报道和官方的发布令我非常困惑。到底是“出台”还是“修订”?
但是根据《征求意见稿》最后一条的规定,我更加困惑了。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2007年通过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是继续有效,还是无效?还是早已无效?

不过我学习过的法律中倒是有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如果按照《立法法》的规定2007年颁布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早该在2009年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但截止我发稿之时,昆明市人民政府网站是这样描述的。
我反正很困惑,各位看官自行理解。3我们该怎么办
   昆明市公安局告诉你应该:按照上述途径合法向昆明市公安局反馈意见。    我的意见是:    1.积极按照公布途径有理有据反馈自己的意见;    2.不要发表任何不良言论,说话得有理有据;    3.“立法”听证是规章制定者了解社会真实反馈的重要途径,是否流于形式在于与规章制定内容息息相关的我们是否认真对待。所以请大家认真对待。    4.合法有序表达诉求。    当然为了减轻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建议大家书面邮寄反馈意见,记得是 EMS 哦。
4 我的意见
         想起当初的律师誓言“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尊重誓言是我最基本的坚持,昆明摩友的一系列诉讼仅是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合理渠道纠正执法机关错误行为,反馈地方立法问题,其本身仅仅是一个小额行政执法问题,但总有人要将他狭隘的理解为对抗,我也面对了各方巨大的压力,但是面对自己的誓言,我选择坚持,我也不能辜负广大摩友的支持和信任。
  
      在此我庄严承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为维护宪法尊严,我愿承受一切代价,哪怕是生命。我必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宪法尊严!
      我们坚信,一切与法律相悖的行为都将被肃清!
5 我的反馈意见以下为我反馈意见的全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供大家参考!
关于《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的意见  
  昆明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领导:
  

        2019年6月6日昆明市公安局发布了《昆明市公安局关于举行<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作为昆明市民及摩托车爱好者,现将《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听证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程序违法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本次听证拟定于2019年6月21日(星期五)14时举行,昆明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发布公告,距离听证会举办刚好十个工作日,不满足“十个工作日前”的规定,因此通知时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制定违法
        首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行驶。”
        第十一条规定“非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以及2007年9月1日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五区范围内城市道路上通行。”
        上述规定的制定并无上位法授权,违返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及理由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该规定的制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没有法律授权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剥夺、限制公民财产权这一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原则,是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准则之一。在没有上位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作为地方政府机关公然制定限制公民合法财产使用权的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针的严重挑战。上述禁止摩托车通行规定的制定,将严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制统一,是一种自我立法、无视国法、挑战宪法的分裂行为。
  

      (二)《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公民合法取得并合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属于公民合法财产,且属于动产,公民对个人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基本权利。《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制定限制了在所谓“禁止通行区域”内公民对合法财产的使用权,且摩托车作为交通工具其最大价值在于使用权。
        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可分为两类:一是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二是征收(准征收)。征收的本义是“没收”、“剥夺”。一般认为,征收是指公权力剥夺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移转是其基本特征。征收是最为传统和典型的财产权限制。随着实践的发展,“征收”进一步发展。主要原因在于存在一些虽然没有转移所有权的情形,但却对财产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
        各国学说多认为,这种造成实际征收效果的限制措施,也应该予以补偿。在各国有关财产权的理论中,这一类并不转移所有权,但具有类似征收的效果,被指称为“准征收”或者“管制性征收”,如常态化的限号使得私家车丧失物权的“使用”权能,便具有了“准征收”的属性。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其使用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虽然财产权具有极强的私人属性,但在实际的行使过程中却具有一定的社会关联性,在实现财产权权能的过程中,不仅要维护私人利益,也要维护公共利益。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乃是基于社会关联性而对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所进行的限制,被认为是财产基于公共福利的原因而应该承担的负担。征收是对财产权的重大侵害,而社会义务则是对财产权的轻微限制。
  

      (三)《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公民合法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行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道路上合法、合理。《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第十一条在无上位法授权的情况下,公然不顾政府信赖原则,对交管部门对昆明市摩托车登记悍然否定,剥夺合法机动车上路权利。
        虽《征求意见稿》制定部门反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但公安部在历次相关会议上均强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为临时性管制措施,而非全天、全时段禁止措施。《征求意见稿》制定部门及审议部门不可强行解释法律,将法律赋予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管理临时性措置,作为制定规章的法律依据。
        即便按照《征求意见稿》制定部门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法律授权”,则根据第三十九条原文文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仅需交通管理部门提前公告即可,何须制定规章?这不是多此一举,掩耳盗铃吗?同时《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还规定“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城市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本规定所规定的通行时间、范围和车辆进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既然报备和公告即可解决的问题,为何还需提出“重大决策制定听证”?
  

     (四)《征求意见稿》的制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开始制定规章的时间,与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本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同步。
        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原《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为地方规章,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已达到有效期。所以本次所谓《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的修订其实质是打着修订的名义,公然违反《立法法》为已到有效期的地方规章“续命”。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未提及原《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的效力问题,据此请昆明市公安局明确回复公众原《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什么时候失效?失效期基于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应当撤销?
  

        三、《征求意见稿》制定程序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规定“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本次《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打着修订的旗号,为原本就不合法的《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公然“续命”,违反多部上位法,公然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且制定及发布过程对设定依据、设定必要性、设定理由均未做解释。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挑战。
  

        四、若《征求意见稿》审议通过后的不良后果
      (一)昆明市交警违法制定的《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违法赋予所谓“非标电动车”实质为电动摩托车四年寿命,并大举上牌的行为将面临执法考验。首先既然官方界定为“非标电动车”其法律属性已转变为机动车,昆明交警何来权利区别对待?对于合法上牌的摩托车一禁了之,对于属于机动车的非标电动车掩耳盗铃,双重标准?
      (二)本人将向国务院提交《昆明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规定》合法性审查申请。
      (三)本人将向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递交《关于昆明市公安局及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法律问题的报告》,详细阐述相关违反法律的立法及执法行为。同时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督察工作中发现被督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单位应当移送有关单位依纪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的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懈怠拖延、落实不力,影响中央政令畅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制定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破坏国家法制统一的;
      (三)违纪违法决策或者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执法不作为或者乱执法、执法牟利、粗暴执法等,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五)违纪违法干预监察工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或者司法活动,或者拒不执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法院生效裁判的;
      (六)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违法违规的;
      (七)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治政府建设职责,依法依规需要追责的情形。”
  

        本人将坚定不移的拥护中共中央决策,捍卫国家法制统一,捍卫宪法尊严。
        最后,摩托车只是一种普通的交通工具,请大家平等对待,也请昆明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能够慎重考虑,共同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提交人:龙 骥
  2019年6月11日



杯具青年 发表于 2019-6-12 21:39:40

我们有人权吗,就感觉他们领导是爸爸而我们普通百姓是儿子……

闻机启武 发表于 2019-6-12 22:09:07

学习上海,限制牌照就好了呀

无影飘叶2020 发表于 2019-6-12 22:52:38

敬佩!!!

jessewoo 发表于 2019-6-12 23:16:10

写的不错!

junwang133 发表于 2019-6-12 23:25:03

上次哪个地方,千人按手印的,提交市长信箱后,第二天所有签字的商家就被【有关部门】约谈的,后来有结果了吗

junwang133 发表于 2019-6-12 23:25:55

anyway,敬佩,点赞

coolcooltiger 发表于 2019-6-13 08:00:58

{:6_688:}手上家伙都没,知道你们想返也没个卵用

摩托小白883 发表于 2019-6-13 16:13:06

没卵用,湖州不也是群情激愤,然并卵

萝卜头 发表于 2019-6-13 16:19:15

闻机启武 发表于 2019-06-12 22:09
学习上海,限制牌照就好了呀

你要去外地   你也扣 外牌也不给非当地人上自己出生地城市跑跑算了 跑趟西藏 直接扣完 分都是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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